而诚实信用则较少具有公权力介入的特征,“行之所言谓之信”,它是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是一种法律化的道德要求,其基础为诚实且守信,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心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其上也难免体现立法者对整个社会良好交易秩序这种公共利益的维护,但其针对的对象主要仍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范为主要使命。
而诚实信用调整的则主要是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涉及到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态,一般对事实行为无法调整。通过诚实信用的纽带,往往使当事人进入一个结合紧密的所谓“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绝对对立。且由于诚实信用关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行为的过程,故其得以与法律行为相结合,使得诚实信用这样的道德要求融入法律行为体系,并衍生出若干具体的民事义务,确立了大量的诚信系条款,既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要求,又推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这一点在合同法领域的表现尤为明显。
可见,在民法上同时确立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两个原则,不是重复,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它们内在关系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详细】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