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深圳后,三弟小周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诉他如果车子3个月后仍然没有找到,就可以按照程序索赔。3个月后,小周回到普宁公安部门开具了被盗车辆尚未追回的证明。拿到证明之后,小周又回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小周和大嫂李女士做了询问笔录,并当场请二人签字画押。
记者在这份询问笔录的复印件上看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小周“请问该车的实际拥有人是谁?”小周回答:“是我本人。”“请问该车的车主,被保险人怎么不是你本人?”小周回答说:“我购车时,我尚未领到暂住证,若以我的名字办理上户手续麻烦,故用我嫂子李×办理的上户手续,被保险人也是登记的我嫂子李×。”
正是如上回答使得保险公司对小周一家丢车一事拒绝理赔,并在2009年5月18日开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中写到:“被保险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根据《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敬请谅解。”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为由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其认为买车的钱并非李女士所出,因此即使车辆丢失她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这样的拒赔理由,让小周全家都深感意外。
二嫂卢女士介绍,首先,如果深究买车的钱是谁出的,可能自己出得多一些,也负责车子平时的养护,小周和大哥一家也出了部分费用,平时归三弟开,有事时大家一起用。“我们是做家族生意的,很难说钱到底是谁的。就好像大哥一家住的房子写的都是我老公的名字一样,我们分得没有那么清楚。”
“第二,‘没有实际损失’也不是事实。车子丢了,大嫂就算不开车也坐不上车了,这不是损失吗?第三,登记的车主和被保险人都是我大嫂,程序都是合法的,我们买的还是全险。凭什么不赔呢?另外,如果我们的车没有丢,而只是发生了小事故,会不会也因为同样的理由不能理赔?如果连修车都不行,为什么买保险时没有人告诉我们?我在那家店买了几台车了,销售很清楚我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