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确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方式。为此,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家庭暴力发现和报案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二是设置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第十九条)。
三是完善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四是健全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中或者诉讼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违反裁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