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亲,女,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社然,男,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新会市会城镇城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南村委会)。
原审第三人张炳权,男,一九五八年一月三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林玉亲因委托代理纠纷一案,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1999)新法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玉亲于二○○○年九月三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玉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为1455元由上诉人林玉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