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必有债务分担的问题,即各债务人对外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其内部,则是按份之债的关系,故在某一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在债务人的内部即发生求偿关系。
至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债务分担的问题以及得否发生求偿关系?学者郑玉波即持完全否定的观点,而史尚宽原则上是否定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债务分担,不可以发生求偿关系的,但承认例外情况的存在,即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间无负担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有担保性质之特别法律关系而生者,例外的发生求偿关系”。但也有学者持肯定的观点,如王泽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亦应有内部求偿之可能。”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知晓的行为。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详细】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