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