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将起草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列为工作计划。”该负责人解释说,之后,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起草、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据透露,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一直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只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更有观点指出,即便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行医的,也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对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该负责人指出,既不能打击面过宽,又不能放纵罪犯;既不能仅限于无医疗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对于执业医师超范围、类别、地点的诊疗活动,一律按照非法行医来定罪。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