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农民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我省是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1500万流动人口,是全国流动人口的第二大省,流动人口是艾滋病防治的重点人群,以往流动人口占杭州市报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84.26%,2006年杭州感染者中流动人口也占近70%。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据悉,2000年以来,杭州市从卖淫、嫖娼人员中共发现了十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其中2000年一例,2004年两例,2005年四例,2006年三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项海青说,这是《条例》中力度最大的一条。2006年杭州从手术病人中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26例,占新发人数的19%。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确诊后告知本人及亲人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管理和预防工作。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另外,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个人预防艾滋病细则
根据艾滋病传播途径的不同,个人预防艾滋病是有规则可循的。 防母婴传播
●婚前体检应化验艾滋病病毒抗体,婚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性道德,互相绝对忠诚。 ●已经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妇女要避免怀孕。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如果怀孕,应考虑作人工流产。 ●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生产的婴儿,不论其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是否阳性,都不应由产妇本人哺乳。
●青少年和未婚者不要有婚前性行为或滥交。 ●已婚者不要有婚外性行为。 ●绝对不能参与危险的卖淫嫖娼活动。 ●同性恋者必须停止多性伴的性乱行为,即使选定一个固定性伴,也必须非常了解这个人的性行为和是否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独身者必须在性行为上作严格的自我约束。 ●任何人都不应参与性乱活动。 ●避孕套虽然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并不能保证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