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