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女,30岁,3月17日至某医院剖腹产一男婴,手术顺利。19日8:30分,李某起床上厕所时突然出现晕厥,医务人员立即将其抬至病床,实施床旁抢救。20日凌晨1:40分,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鉴定:死者因多发性肺动脉栓塞及大量出血而死亡。
患方认为,在李某病危期间,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定,抢救病历有伪造、涂改迹象。其中医嘱单涂改达12余处,如将10%的GS改为5%,胰岛素12u改为8u等。医院存在抢救不当,故患方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医方解释说,病历修改是由于医务人员记录较潦草所致,涂改是对病史的真实修改,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即封存了病历资料,医院没有修改的时间。
案件判决后,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不服,本案从李某发病到诊断只用了25分钟,已属不易,且当时迅速启动应急方案,邀请全市妇产科、内科、ICU等专家会诊抢救,治疗已经体现了本地应有的最高医疗水平。患者李某的死亡应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避免、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医方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部分责任?是否又是外行看内行造成的判断误差?而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又是如何认定此类情形的?
法院判决:法院综合双方观点认为,医务人员对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及病史记录中某些书写内容采取涂改、刮擦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前后的字迹难以辨别,对修改内容的真实性亦难以认定,故对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中涂改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定,该病历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最终判令医方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方赔偿原告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