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莎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像小莎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或γ刀方法治疗。家属认为,正是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莎病情恶化后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孩子才失去性命。更令人扼腕的是,就在小莎昏迷期间的7月24日,广州大学给小莎寄来了录取通知书。
经与医院多次协调不下,2004年5月31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莎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72万多元。医院被诉后,除了提出反诉小莎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多元外,还提出两点答辩意见称术前准备充分,亦向家属充分说明病情,术后治疗也与家属及时沟通,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对此没有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清远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清远市医学会接受后通知原被告双方前往抽取签定专家,但原告认为,清远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的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清远市医学会因为原告先后5次拒绝抽签,最后终止了鉴定,法院又向广东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回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而清远市医学会既然终止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法院只好转而征询广东省其他市的医学会,却均遭到拒绝。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已经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责任分担只能根据证据规则来确定。
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学会在作出结论前终止了鉴定,因此医院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主要责任,但原告不考虑清远市医学会的实际情况,坚持要求医学会严格设置专家,5次拒绝抽签,造成终止鉴定也应承担责任。
清远清城区法院日前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款共计16万余元,原告则要补交医疗费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