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云阳江口镇居民,因患高血压、脑出血,于2004年9月4日上午8时许,到云阳某医院入院治疗。当天上午8时26分,医院对其做第一次CT检查,然后在9时30分对患者进行了第一次药物治疗。当日下午,王某自动出院后死于家中。
据患者家属了解,参与对王某治疗的部分医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提供鉴定的病历资料有问题等。因此,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对王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随后,医院方面申请对王某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有无过错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王某因高血压、脑出血在医院住院治疗后自动出院于家中死亡,系自身严重疾病发生发展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在用药上存在不妥,但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严重疾病发展所致,医方的不当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应承担10%的责任。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医院事后整理病历资料,虽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关系,但正是由于医院这一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给患者方造成合理的怀疑,以致引发本案,故应当由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综上,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据悉,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并无异议。因此医院认为,死者王某入院诊断为极高危脑出血,系自动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是其自身极高危脑出血发生发展所致。
因此,医院对死者王某的治疗过程没有过错,对王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以一审判决院方担责不当,上诉至市二中院,要求改判。
据承办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称,王某死后没有进行尸检,以致其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死者家属称医院参与治疗的医生均不具备执业资格、用药不当等,即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专业性极强,人民法院难以自行判断。因为未对死者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应采信。
终审法院因此认为,由于死者王某没有进行尸检,以致死亡原因无法进行科学鉴定的法律后果,应由死者家属自己承担。
综上,终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依据不充分,予以改判。遂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要求医院对死者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