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3月12日,医院对李某实施剖腹手术,术后主治医生称,李某为恶性“卵巢癌”,3月19日,主治医生再次告知李某,她患上的不是“卵巢癌”,改诊断为“盆腔结核”。李某说,最后这个诊断发出后,医院“请”她出医院,并不再过问她的病情。
李某说,在医院诊断和治疗期间,她承受了很多心理压力,虽然最终认为非“卵巢癌”,但还是给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李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但她多次找到医院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7万余元、精神损害费1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对李某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过错责任,对李某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事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称医院存在误诊误治行为,在没有确诊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化疗,造成后来的肠梗阻损害了身体健康,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新华医院在没有依据及对李某交待不详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化疗,其治疗行为存在违规现象。判决新华医院赔偿李某人民币5000元。部分诉讼费、鉴定费由新华医院承担。
原告李某依然不满判决,再次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4万元。而被告人新华医院辩称,抗肿瘤药物也未对患者产生毒副作用,没有偷改和销毁住院病志的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新华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偿人民币5万元,此事就此了结,以后不能再有纷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分由李某和新华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