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暂行规定》提出了认可原则: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另外,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对“医检互认”的认可项目与认可方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认可项目分为四类。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者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的。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和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记者发现,大多医院均对这一新规表示支持,并表示将根据要求执行,病人也对这一新举措表示欢迎,但对于具体操作上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不少医院的负责人以及医生也表示了担忧。
南京某医院外科的李医生说:“重复检查这个现象比较复杂,有时病人拿着其他医院的检查单来看病,我们也不想给病人再做检查,但有些医院的检查仪器是二手货,没有办法必须要重复检查。比如,前几天有个病人来看病,由于检查仪器陈旧,CT片子模糊不清,我们很难确定病变部位是炎性包块、良性肿瘤还是癌瘤。这时,我们让病人重复进行检查,是对病人负责。”
昨天下午,在现场开会的一家医院负责人也提出了疑问,他告诉记者,各医院使用的仪器、试剂以及检查方法等不尽相同,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相互之间可比性较差,因此医院更倾向于依赖自己医院的检查结果。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往往有误差,有的甚至差别很大,互认医检结果,出了问题怎么办?他认为,由于受检查设备和人员水平等多方面影响,最后的检查结果也可能会有差别,所以从技术层面来看,要真正杜绝重复检查,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南京地区一位知名专家说,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如咽喉病,临床中有万分之一的癌症机会,仅仅通过一次检查很难查出来,如果病人真的得了咽喉癌,但医生如果因为担心病人投诉而不再让病人重复检查,最终没有诊断出病人的确切疾病而耽误了治疗,最后追究起责任来,医生该怎么办?他认为,不承认其他医院检查结果的重复检查,有时也是为了保护患者,对患者负责。
一家大医院的负责人明确提出:由于疾病是变化多端的,如果医生因为根据前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来治疗,导致后面误诊出现医疗纠纷,那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来界定?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患者陈女士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她说:“是否检查,还是要由医生说了算,虽然不准重复检查了,那如果医生让我做其他检查了怎么办?反正我也不知道其他的检查该不该做,这不就是变相的重复检查了嘛。”有关人士介绍,现在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很多检查设备重复投入,像大医院中基本上都有CT等大型检查设备,有些医院为了回收医疗设备成本,也暗地里鼓励医生找出各种借口,让病人多做检查。快报记者张星
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南京即将实行的这项新举措,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尤其是医生在确认检查结果时,要根据病情不同,在某一病种的周期规律内进行认可,要以确保医疗质量为前提,不能因为检查结果互认就不再进行一切的重复检查,比如在实施手术等重大治疗措施之前,相关的重复检查就不可少。
据介绍,在具体的细节上,还要不断地完善和细化。各医院要制定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完成以及科研项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现象。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特别是影像、检验质控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