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致电媒体,称一些人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徘徊,与急需用血的患者家属搭讪,称可以帮助联系血源。记者对此展开暗访,发现这些被称为血托的人,低价雇来献血者,然后以高价转卖给急需用血的患者。(据11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
“血托”重现江湖,显然与血荒逃脱不了关系。面对着病人及公众舆论一轮轮如潮般的追问,某些机构很有可能就会放弃制度底线,令“门户大开”,默许这些“血托”发挥作用,以解他们当下的燃眉之急。
然而,这些血托找人献血,一般不会考虑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要知道,一旦在献血源头上放低标准与原则,从而带来种种医疗隐患,毕竟血液是可以传播多种疾病的,会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不光是在中国,在世界上,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毒,它的检测都是有窗口期的。因此,即使我们用最好的试剂、最科学的方法、最灵敏的仪器、最优秀的人员去检验,还是有一段危险期检查不出来。由此我们可想而知,血托的存在与泛滥将意味着什么?
另一方面,这些被雇佣来的献血者轻而易举的就能够突破防线,拥有献血资格,实现有偿卖血,不免令人捏了一把汗。在那些有偿献血泛滥的日子里,一些地方就曾经爆发过那些疫情严重的医疗事故。很多无辜的人成为问题献血的间接受害者,为之吃尽苦头,这样的悲剧已经实在是公众难以容忍的事情。
也正因为鉴于有偿献血潜藏的巨大危害。非法组织卖血罪成为我国《刑法》增设的一种罪名,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面对“血托”现象,执法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而决不能对之姑息纵容,让其危害到公共利益与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