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采访到了辽宁省卫生厅医管办主任王大庆,针对这条规定,王主任指出,《侵权责任法》十一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这意味着,以往医生害怕出现医疗纠纷而要求患者进行多项检查时,患者将有权拒绝。
而对于争议的焦点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王大庆主任表示,“这个鉴别诊断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界定。”这是因为诊断行为是非常专业的,并不是一般科普常识能够解决的,所以是否过度,要以符合医疗诊断常规为主,这是国家从技术层面上对于医生的要求,也是医生必须掌握的。
拿老年人发烧来讲,当大夫要求他们去拍胸片时,可能许多患者都会不理解。实际上,老年人发烧时咳嗽的症状可能不明显,但是发烧很可能诱发肺部炎症。因此,这时大夫要求做一个胸片进行筛查,是有科学依据的,也是有道理的,并没有超出正常范围。所以,如果患者在这时对医生表示不满,即为无效。
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若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但出现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人命”大于程序,这也是对于医生的权益保护。
而对于那些正常范围外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查,患者则可以进行起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斌分析,《侵权责任法》从7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由于这项法律立法时间较短,并且之前少有类似“过度医疗”的案例,所以今后这项法律实施起来的效果,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知道。
从现在来看,患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一项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如何举证、医生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证立法公正、客观地实施,这些都需要一段时间的观察,甚至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常斌律师表示,接手过的许多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案子,从中取得的经验就是患者不知道留有证据,在这方面意识薄弱,导致最终败讼的结果。
《侵权责任法》从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当患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就可以留有证据,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常律师提醒,像相关病例、医嘱、诊断证明、医生药方等都是书证,都是需要患者要小心保管的东西。因此,在日常就诊中,患者需要随时保存。如果医院要留底备用,患者可以请求借出这些材料进行复印,也可以生效。
同时,就诊中,患者可以有意识找2名以上人员进行陪同,这样也可以作为证人,数量上尽量维持在2名以上。另外,普通朋友、同事,比起父母、夫妻这样的关系,更加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在证据上不会有偏袒的嫌疑。
“看个感冒要几百块钱,我是真害怕啊!”市民黄先生表示,自己感冒从来都不敢去医院,就简单地买点药吃就得了。
从事文字工作的李小姐对记者说起自己最无奈的一次就诊经历,特别符合过度检查的范围。
有一次她在花园里手被蜜蜂蜇了,当时疼痛难忍,赶忙去了医院,当时手已经疼得不行了,就希望医生赶紧采取措施。没想到到了一家医院,医生看完后,面不改色地对她说要扎狂犬疫苗。李小姐表示,虽然自己并不太懂医疗方面,可是这点常识还是有的,所以马上就离开了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