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郎教授的逻辑,正是有了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才有医生看病开药惟“铜板”是瞻的不义之举。郎教授有所不知,即便在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以前,“天使”变“白狼”的案例并不鲜见。北京一学者回忆说,“上世纪80年代末在一家医科大学附院住院的时候,(他)就亲眼目睹并亲身经历过这种现象。”
“550万天价医药费事件”的确有些匪夷所思,但这位学者的他年经历与其相比,其实也就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距。它们都在挑战着自身的职业操守和法律义务,只是后者往往被忽略。
细品中国法律体系,某些特定的职业操守其实就是法律义务,医生的职业操守亦是如此。多年来,一旦发现医生的不义之举,如果不是明显的医疗事故,我们往往习惯于对其职业道德沦丧的谴责,而很少有人追究其法律上的不作为。结果,一些违背医生职业道德的行为接受完道德上的指责就草草了事,而没有获得应该有的法律评价。
打开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第三条赫然写着“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法律上,所谓“应当”,就是必须。因此,医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否则就不能入院为医。根据这部法律,一个缺钱看病的患者陷入病危状态,医院和医生都有义务及时抢救,而对擅自开出大处方的医生来说,至少违背了二十二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和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应当承认,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当下的中国医疗事业可能有些缺乏操作性。但法律只要有效,不管其完备与否,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不容挑衅。因此,可以肯定,我们目前已经拥有限定医生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制度。在大力呼吁相关部门对医疗体制改革作出调整时,决不能将争论中的话题变身为违背职业道德的医生们的开脱之词。
毫不讳言地说,“救死扶伤”既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是他的法律义务。在职业道德即等于法律义务的状态下,医生遵守职业道德就是履行了法律义务,可以接受社会和他人的褒奖,但医生违背职业道德时不仅要接受唾沫的谴责,还应接受法律的控诉。
任何市场化的改革都必须遵守业已生效的法律,所谓医德的沦丧不仅仅是市场化的改革为其提供了道德沦丧的漏洞,更是医疗事业的主角漠视了法律的存在和尊严。在社会转型和医疗改革迈步前行的过程中,体制上的漏洞不容忽视,道德上的说教不能放弃。但体制的完善只能着眼于未来,道德的说教缺乏强制力,惟有法律上的持续制衡,才能将医生们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限定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