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细究起来,所谓“患者知情权与生命权冲突”的说法是滑稽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伪命题,因此,更谈不上所谓“患者知情权与生命权何者优先”的问题。
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在知悉病情、预后,医疗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理智决定和选择的权利;患者的生命权是患者维持生命、维护身体健康的权利。
知情权的提出就是为了使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更好地维护生命健康,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生命健康权。可以说,知情权只不过是生命权在具体情境下的衍生物,知情权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生命健康权。
可见,知情权与生命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
只不过是,在有些情况下,患者不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因为智力、心理、认知、知识等原因不能知情,或者没有决策(同意)的能力,以至于不能运用知情权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权,甚至做出了与维护自己健康相悖的决定。但是,这时我们不能说是患者的知情权与患者的健康权发生了冲突,只能说是患者不能或者不会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从而妨碍了自己的健康。
那么,发生冲突的究竟是什么呢?是医生尊重患者知情权的义务与维护患者健康的义务之间发生了冲突。
根据道德冲突理论,道德冲突只可能是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而不是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
所以,我认为在肖志军案情中,只是对于医生而言,出现了“尊重患者知情权的义务与维护患者健康的义务”之间的冲突,而决没有出现所谓的“患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