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癌症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没及时确诊延误治疗时机,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15万余元和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近日一审判令医院支付2020.7元经济损失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
2006年2月4日,周某因身体不适到海沧一医院急诊,当晚入住医院内科。医院初步诊断周某为“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医院据此实施治疗,但周某症状无明显改善。
2月11日,医院组织呼吸内科会诊,结论是纵膈型肺癌并侵透隆突下前壁。医院说要做放疗、化疗;周某要求出院到其他医院治疗。当天周某被送到厦门市第一医院就诊。
2月17日,第一医院给周某实施化疗;18日,周某自动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央型肺癌,并有呼吸衰竭、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等症状;19日凌晨,周某病逝。
周某家属告上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认为海沧某医院在治疗中有过错,延误治疗时机,致周某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周某亲属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5月15日,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认为,周某入住医院时已属肺癌晚期,医方在七天内确诊,符合医疗常规,治疗原则正确。但存在报告和住院病历等重要医疗文书有缺陷、医师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与家属沟通不够等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死亡是其肺癌晚期的自然发展,但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应承担40%的经济损失;其过错行为致使周某失去延长一定生存期的机会,给家属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和创伤,应支付一定抚慰金。但周某家属要求赔偿的金额计算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