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要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的范围,当事人都有权请示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推诿并应认真负责地作出公正的裁判。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原告有权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应诉,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即当事人在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然能亲自诉讼,但仍需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更换判决人员或其他人员(如鉴定人等)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4)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如实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也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终结诉讼;
(7)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8)提起上述的权利。诉讼中原、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服,都有权向二级法院提出上诉;
(9)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经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0)申请执行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执行判决、裁定,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11)提出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