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矛盾一直是令社会纠结的问题,不时发生矛盾升级事件。为了化解医患纠纷,各地也纷纷出招。
今年,辽宁省沈阳市27名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27家三级医院负责安保工作的副院长,任务是“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医闹”。从现实操作层面看,警察倾向于院方,反而激化了医患矛盾。
再如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推出“公立医院部分纠纷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方案,同时该市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第三方”调解,再由“第三方”保险公司理赔。尽管这一方案减少了医闹,但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如果医疗责任制不匹配,如果不从源头上抓医疗单位服务质量的管理,不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那么医患责任保险市场就难以维系。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张思宁献策:改善医患关系还得通过医院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而不能依靠外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医患双方责权利的真正对等,才能让“医闹”无隙可乘。
这个观点发人深省,医患关系并非天生的对立矛盾体。在国外,医务人员是非常受尊重的,医患之间是一种融洽的朋友式关系,医务人员把疾病的发展、转归、预后告诉患者,患者也能理解医学的局限性。如此和谐的医患关系得益于科学、严格的医疗制度。纾解之策就是构建一个刚性的制度性渠道,让利益诉求与表达找到一个出口。
如何建立完善科学的医疗管理制度呢?依笔者之见,可从保险、上岗、评估、司法四个层面来规范:
健全的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如果该案例在美国发生,负责解决纠纷的不是政府,而是由第三方保险公司与患者交涉,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对事件的责任进行认定。如果属于院方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偿,鉴于此,患者不会去找医生纠缠。
这种机制也对医生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因为一旦出现事故,医生的保险系数就会降低,明年再投保时,保费就要提高,出的事故越多,保费金额越高,这就迫使医生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反观国内,尚未建构类似的保险制度,而且患者对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法不满意,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葛就没完没了。
严格的医生上岗制度。在美国,高中毕业后要先上非医学类的大学,毕业后才能报考医学院校,医学院校毕业后,要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经过5年的在职培养。如果是从事高精尖学科,还要再经过3年培养,才能成为临床医生。在此之前,是不得单独行医的。
我们一般是高中毕业直接进入医学院,大学毕业后就成为住院医师。对于这样的医生多长时间内不允许独立行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指导老师衡量,遇到忙的时候,有的指导老师便会放手让学生做。鉴于此,国家应加强统一的考核,规定一定的标准,才可以获得手术许可证。
建立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度。在日本,医患关系非常融洽,病人相信医生,积极配合治疗,医生信心十足,全身心为病人诊治。这主要得益于评估制度监督,它有五大指标,即医疗记录严格管理;对患者实行主治医生责任制;每个病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医生进修制度;患者权利有明文规定。每个指标分五个等级。评估结果上网公布,评估合格发给合格证书。患者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优质医疗的同时,又增加了对医生的信赖。
在我国评估医疗机构往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缺少来自民间的评估声音,评估结果往往是主管部门知道,相关单位明晓,惟有百姓一无所知。譬如患者反馈的信息,也往往是表面文章,缺乏有力监督、评估机制跟进。基于此,我国应加强医疗评估机构的建设,充分开放评估渠道,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给予患者和医生充分的信任和宽松的环境。
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在美国的法院里,有专门的医疗法庭,法官和律师都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目前,国内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沟通渠道不畅通,投诉机制不健全,服务态度不端正,还没有专门审理医疗纠纷的专业法庭,而懂医学的律师也凤毛麟角,这对医疗官司审判的科学性是一个不利因素。
对此,制定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法”,明确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鉴定、赔偿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让医疗事故委员作为社会中介结构出现,修订完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除了通过制度调控权力均衡外,民间还要创建病人权益协会,加大专业医疗纠纷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让权利制衡权力,达到兼顾医患双方权益的目的。
总之,医患悲情并非解不开的疙瘩,关键要有一个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渠道,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严格上岗制度、建立医疗评估机制、完善医疗司法诉讼机制,都不失为突围的好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