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案中,“齐二药”公司是假药的生产企业,既须承担刑事责任,也须承担对受害人及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经销企业(以下主要论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除医院自己推卸责任外,有关方面也有不同看法。去年8月,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在“齐二药”假药事件中,中山三院也是假药的受害者,而且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其偏袒医院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有关人士认为医院不应对假药承担责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具体到“齐二药”假药案,并非如此简单。法院终审判决医院须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主要基于如下认定: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之间有明显差价(超过了政府允许的15%),医院事实上成了药品的终端销售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这个判定主要体现了对患者的公平;而判定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以此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则体现了对医院的公平。
这一判决具有丰富的启示价值。在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药养医”格局下,医院药房卖给患者的药品,普遍要比社会上药店出售的药品价格高,但不少患者还是愿意在医院药房买药,原因之一在于,患者相信,与社会上的药店相比,医院尽管同样要赚取利润,但还会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多把一道关,从而使药品的质量更有保障(尽管有些医院并未把好关)。患者的这种想法,体现了对医院的信任,医院方面应格外珍视,而不应当在药品出现问题后,首先条件反射一般推卸自己的责任。
按照新医改方案,今后公立医院要逐步取消药品加价,实行“医药分家”,直至医院不再开设药房,患者用药改为到社会上的药店去购买。这样一来,患者用药如果出现问题,医院是否能以“药品已无加价”或“药品非由医院售出”为由要求完全免责呢?笔者以为,实行“医药分家”后,应当找到一个妥当的办法,让医院仍然能够为患者买药、用药把关。因为,患者毕竟是在医院就诊就治,该用什么药主要由医生决定,那么,医院为患者买药、用药多把一道关,既是医院治病救人责任的延伸,也有利于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感,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无疑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