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认为,医疗纠纷难以避免,若不加以妥善处理,“医闹”就有机可乘。谁来处理常常困扰医患双方的这一头痛问题,解铃不应该仅仅是系铃人,还需要公正的第三方。
几天前,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记者以患者家属身份向一位在医院门口转悠的中年男子询问,佯称“亲戚在医院看病,治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请人帮忙”。该男子听后将信将疑,摇手说“我不搞这些”,便匆忙离开。随后,记者继续装作到处打电话,急着找人帮忙的样子。
只过了几分钟,一个穿蓝衬衫、40岁上下的男子来到记者身边问:“是不是有医疗纠纷,要找人帮忙?”蓝衬衫男子一边轻声询问,一边警惕地观察四周。得到肯定回答后,“蓝衬衫”称“这里说话不方便”,便带记者到医院附近的一小巷子里。
“我一个亲戚在医院看病,钱花了好几万,可病情越来越严重,过几天没准可能就……”“蓝衬衫”没等记者把预先准备的“台词”说完,就表示:“没关系,我们帮你讨说法。”
等“事情”出了以后,他们将负责叫一些人装成患者的亲戚和朋友,到医院里闹……
“蓝衬衫”接着介绍:他们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市三医、市二医,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统统由他们“包干”解决。
“如果闹了还解决不了,怎么办?”记者再问。“蓝衬衫”高声说道:“如果这样的‘渠道’仍没得到解决,那我们可以通过熟人找到医院负责人,最后肯定能跟医院协调,帮你把钱要回来。”
“蓝衬衫”称,他们的收费标准是视患者向医院索赔的额度情况而定的,一般按索赔金额的20%至30%收取。对于记者问“可以组织多少人”,蓝衬衫则笑笑不肯透露,“只要价格讲妥当,我们保证闹得你满意”。
随后,“蓝衬衫”便向记者索要病历等资料。他说,“没有十足的医疗证据,没有百分百把握,我们是不会冒险接单的。不然,我们不但白费精力,还浪费人力,划不来!”
据了解,按费用给付方式,“医闹”分为两种:一种是索赔有果后,从赔偿金中拿提成;另一种是以“日薪”形式,闹多少天,患者方面就付多少天薪水。前者往往视索赔难度而“接单”,而后者则是有单就接。
“医闹”证据由患者家属自己整理备足,“医闹”只负责闹事来给医院施加压力。“医闹”策划者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后,找人到医院闹事,通过现场形式来诋毁医院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让医院最后以息事宁人的方式,向他们妥协。
针对近年来我市一些医院“医闹”事件逐渐增多,温州医学会有关负责人分析,一定程度上这与医患间缺乏沟通有关,医生由于工作繁重,缺少跟患者沟通,而患者期望值又特别高,双方容易产生矛盾,“医闹”就是抓住这个矛盾来做文章的。
“医闹”往往从患者病历等资料上捕捉漏洞,抓住医生行使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和过失的行为,利用患者对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问题的不理解,从中挑拨医患关系,通过帮患者索赔来牟利。
市区某医院的一位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0月,一永嘉籍产妇因肺病到市区某医院救治,后因突发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当,于是就通过“医闹”纠集了数十人到医院,向院方提出高额赔偿。先是到医务处,后到院长办公室,一闹就是一个星期,“严重地干扰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也让医院领导及相关医护人员头痛不已。”
市三医医务科科长阮国模接受采访时表示,出现医疗纠纷,他们希望患者方面能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医院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该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
按理说,患者出现医疗问题,首先应该和医院协商解决,如医院解决不了,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为什么患者不走寻常路,偏要找“医闹”?
有患者说:虽然大家都知道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但走医疗诉讼程序时间太长,打官司所耗费的精力、金钱等成本,对普通家庭来说很高。于是就“抄近路”来达到目的。
也有患者认为,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如果是我,我也会选择‘医闹’来解决,图个快捷,能在短时间内向医院讨回损失,虽然要支付一定金额,但最起码有补偿拿到手。”
专家分析,“医闹”是医患矛盾的畸形产物。一旦发生意外,患者往往质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责任。面对相对强势的医院,患者及其家属又常常有苦难言,总感觉“干不过”医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患者利益一方的“医闹”便乘机而生。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余章华律师说,某种程度上,“医闹”的出现,源自患者家属的需求,而“医闹”的出现,则表明原有的权利保障渠道不畅,不能有效保证患者家属的求偿权。相比成本高且耗时长的诉讼程序,“医闹”在求偿过程中的快捷有效,无疑对患者家属有着相当大的诱惑。
从法律角度分析,“医闹”与患者家属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畸形的授权关系,“医闹”先获得患者家属的授权,获取相应的信息,然后采取夸大结果、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大闹,而这行为本身已构成某种程度的欺诈。此外,由于“医闹”一般采取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行为本身也已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余章华强调,法律诉讼是目前唯一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维权手段,任何公民间的利益纠葛和矛盾纠纷应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制度性的权利保障秩序,是公民获取权利保证的“最优选择”。
有关人士称,要彻底打击“医闹”现象,首先应建立起一条高效、廉价的权利保障通道,让患者家属的求偿权在正当合法的诉讼渠道中实现。也只有通过规范合理的秩序,才能封堵“医闹”们生存的市场空间。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