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医疗损害的违法性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
医患纠纷几乎没有涉及尖端的医疗技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也不应把医德问题作为医疗损害的主要问题。而最主要的,是法律对医疗行为的最低限度要求有没有得到满足的问题。
违法性的认定是专属职责:执法认定是国家主动认定;司法认定依赖于当事人的启动,是国家被动认定。
敢于正面法律职责,敢于负责,是法律对医疗损害责任追究机构的起码要求,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鉴定机构要正面法律职责,敢于负责。2005年10月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规定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职责,是国家改革现有医疗卫生体制和制度,回归公益化、民生化办医和行医方向的必然要求,无可隐遁,无可推脱,无可回避。国家的新医改方案规划的方向和《侵权责任法》建立的医疗违法行为追责制度都对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提出了新要求。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为医疗纠纷、医患争议的依法有序解决,对法定的执法机关充满期待。
——摘自律师在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