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波市医疗纠纷逐年上升,赔偿金额居高不下,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统计,仅2004年至2007年,共发生医疗纠纷1832起,其中重大医疗纠纷还出现10人以上冲击医院,打砸医院办公室,殴打医生、院长、民警等行为的事件占到1/3以上,赔偿费高达7466万元。 2008年3月1日,经过一番调研论证后,宁波市以“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布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纠纷双方之间介入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把矛盾从医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根据这一办法,宁波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人保,太保,平安,大地等四家财产保险公司被遴选组建“共保体”,由“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理赔事宜;同时,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宜;超过1万元,医疗机构无权处理,必须向理赔中心报案,由理赔中心负责调查,评估,协商等;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负责受理并于一个月内调结。 截至目前,宁波市理赔中心和调委会共受理医疗纠纷427起,已顺利协商或调解337起,索赔总金额5819.3万元,实际赔偿926.7万元。 宁波市分管副市长成岳冲分析说,《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全面引入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司法、卫生和保险等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共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可操作性强。
引进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是宁波的一种创新。 由“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组成的“第三方”力量,把纠纷从医院内部引到外部,对激化的热矛盾进行冷处理,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也有利于社会公平。 宁波市卫生局局长何一天介绍,办法出台前,医疗纠纷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但缺点是易出现“医闹”,结果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老实人吃亏”;二是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但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被患方认为有“父子相护”之嫌;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办法》引入了人民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既可以把医院从矛盾中解脱出来,也维护了患者利益。 “过去,患者弱势,告不倒医院就赔不上钱;患者强势就能多赔钱;医疗纠纷处置中受到的行政干预也多。由‘第三方’依法公平公正处置,闹与不闹一个样,患者强弱一个样,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了行政干预。” 宁波市理赔中心副主任邵峰介绍,出现医疗纠纷后,理赔中心以探究医疗事实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积极有效的协调处置,使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责任得以明确,并转移到医院外进行理赔和调处。特别是在最敏感的赔偿金额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向医患双方全面公开标准和计算方法,严格规范赔偿程序,既维护了患者的权益,也防止了国有资产的任意流失。 宁波市调委会负责人马津华介绍,在纠纷调解时,专业人员直接面对患方,剖析讲解医院方在诊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技术和法律定位,特别要讲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等,一条条给医患双方算“明细账”。
曾经当过医院院长现为人民调解员的茅永斌说,过去,不同医院对纠纷的处理方式,赔偿数额,结果都是不一样的。现在引入“第三方”机制,统一了处理标准,更公平,更公正;同时,由“第三方”居中调解,患者也更易于接受。 一年多来,因医疗纠纷去法院起诉的明显减少,2008年一年仅有6起。
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置在各地有着不同的模式,有保险牵头的、有医学会牵头的,也有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组成“第三方”力量的“宁波解法”效果较好,并且正在形成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社会大环境。但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不足。 接受采访的一些人士认为,“宁波解法”机制比较完善、规范,但是运行以来医疗纠纷的数量并没有大幅降低,仍然居高不下。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应该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宁波李惠利医院医务科长李忠良说,“宁波解法”好比止痛剂,痛是不痛了,但是医疗纠纷的源头还是没有解决。医院每年高额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年年这样下去,医院靠什么生存?如果赔付金额逐年增多,肯定也不是“政府令”的本意。 其次,宁波市60多家医院中,有不少是民营医院。由于不属于国有资产,还没有立法依据,所以没有纳入《办法》范畴内。还有如何监督、制约理赔中心也是一个新的问题,有关人士认为,还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提高依法处置的透明度。 宁波市调委会负责人马津华说,医疗纠纷的处置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支持。目前,调委会面临着人手不够,待遇不高,缺少既懂医学又懂法律还能做调解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等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