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打开化解纠纷的“第四扇门”——南通市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探索
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处理医患纠纷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官了”。患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解决,但相当部分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就像“父子”关系,不具中立性,缺乏信任感;二是“官司了”。通过诉讼解决,但诉讼费时费钱费精力,且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很难让患方信任,也很少有人采用;三是“私了”。往往取决于患方“闹”的程度,“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扭曲了医患双方的心态。
由于“官了”和“官司了”均缺乏公信力,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最终走上了“闹”的途径。可以说,医患纠纷已成为令患者头疼、医院头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头疼的“棘手”问题。
如今,在江苏南通,多了一种处理方式:一些患者开始选择到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解决问题。这扇新打开的门,不再让患方“硬着头皮闯”,更不会“闯得头破血流”。
“医患纠纷一头连着社会,一头连着政府,我们必须直面这一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南通市政法委书记陈斌说,“只有政府出资买服务,进行不带有任何利益色彩的调处,才会让医患双方放心。”
2008年初,南通市成立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市综治、卫生、公安、法院等18个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在主城区建立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由市、区财政先期投入近100万元作为启动经费。尽管卫生局愿意提供办公场所,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调处中心最终在外租用了6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调处中心从法院、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抽调10名年富力强的专职人员成立工作团队,这些人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奖金仍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在调处中心工作。“我们依法调处,免费服务,力求公平公正,追求医患和谐。”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主任侯月芳说。
2008年9月20日,梁洁(化名)的丈夫因胰腺炎到南通市中医院就诊,医院说要住院检查进行手术,但患者在“挂水”过程中死亡,患方家属一下来了十多人,情绪激动。
侯月芳接到医院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我们首先向患方家属解释,我们是政府设立的独立调处机构,肯定会公平公正地处理。”侯月芳说,多数患方见到调处中心的人,就像看到救星一样,非常愿意配合。即使患方情绪激动,一般也不会再有过激行为。
由于患方家属不愿意离开医院,侯月芳等人只能一直陪着。稳住局面的同时,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们同步帮助分析案情,尽快拿出参考意见,帮助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掌握客观情况。
调处中心经过咨询专家委员会意见,认为院方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做进一步检查,且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建议进行尸检。但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经过两天两夜的调处,院方赔偿10万元,当场交付,双方签订协议表明“再无纠葛”。
“我无法原谅肇事医院的行为。”死者家属梁洁想起丈夫总是泪流满面,“但我非常感谢调处中心帮我主持公道。”
调处中心所依靠的“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南通市各家医院的77名主任医师组成。他们的个人照片及专业特长全部公布在调处中心的墙上,遇到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协商、选定人选后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
“专家只对调处中心负责,他们的评估意见也只提供给调处中心。”侯月芳说,正是有这些专家专业技术的支撑,调处才会更有底气和信心。对于医患双方均可能存在问题的医患纠纷,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通州市6个月大的婴儿司某因“呕吐、腹泻两天”,由祖父母带到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给予抗炎补液等治疗约5小时,输液结束后回家。次日,患儿家长发现病情变化再次到同一医院就诊,但抢救无效死亡。
院方认为,患儿短时间内病情发生变化并死亡,可能有四种原因:一、病毒感染,并发病毒性脑炎或暴发性心肌炎;二、蒙被综合征导致窒息;三、患儿在宫内保胎数月,可能有基础性疾病;四、呛奶导致窒息死亡,因此建议进行尸检。
患方不愿意做尸检,认为院方可能存在过失:一、对病情判断不准确;二、药物的副作用导致婴儿死亡。患方为此自己请来调解人,要求医院赔偿19万元。
调处中心接手纠纷后,经过咨询专家委员会意见,认为医患双方都可能存在失误。“我当时很不客气地对患方调解人表示,如果想解决问题,就不该漫天要价,同时明确地告诉院方,必须进行合理赔偿。”侯月芳说。
因患方不同意尸体检查,无法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经过多次调处,院方最终同意赔偿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患方不再提出异议。
41岁的赵某,两年前曾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换心脏起搏器,院方承诺心脏起搏器“8年有效”,但患者却在2008年6月2日无故死亡。调处中心随即请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心脏科主任医师李刚,当晚赶到死者家中检测心脏起搏器。
“我们将起搏器程控仪放在死者身上,将起搏器所有参数读出来并打印出来。这些都是客观指标,无法更改的。”李刚说,数据表明,起搏器的功能是正常的,但死者家属当时无法面对这一现实。为慎重起见,李刚又将检测数据传至起搏器生产厂家,再次确认机器没有问题。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死者家属最终接受了这一事实,院方零赔付。
侯月芳表示,要尽快解决医患纠纷,除了第一时间将纠纷双方移离医院、第一时间进行客观公正的调处外,还需在第一时间内兑现赔付,才能最终化解一起医疗纠纷。
南通市通过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后,凡是经过调处达成调解协议的,所涉及经济赔偿的支付,由保险公司通过调处中心统一向患方支付。南通市卫生局、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共同签订了《四方协议》,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服务规范以及违约责任,确保10万元以内赔付在一个工作日结案,10万元至50万元赔付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案,赔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在上级公司批复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内结案。
据了解,南通市三家试点医院2008年共交纳100万元医疗责任险,目前赔付金额已近百万元。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吴卫涛表示,保险公司试点当年可能会亏,但如果有更多医院加入,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目前,南通试点工作正积极向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拓展,今年将扩大到管辖区内的六县两区。
经过10个多月的运作,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已接待来访和咨询600多人次,直接受理纠纷21起并调结调成19起,协助医院调处20多件,共涉及赔付金额近百万元。患者表示:遇到医患纠纷,他们有人“撑腰”了;院方表示:危急时刻,有人“打圆场”了。南通市卫生局局长蒋志群体会更深:2007年,仅他在卫生局就碰到4起患者上访,而在2008年,没有一个患者到卫生局上访。
南通市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有的医院对“本院当年医疗纠纷少,但年初交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高”等提出疑义,南通市考虑在今年采取“高赔高保、低赔低保”的做法,鼓励医院积极提高医疗质量。为稳定调处中心这支专业队伍,南通市已将运作经费纳入财政统一考虑,编制问题也在积极考虑之中。
“将医患矛盾及时引出医疗机构,减少纠纷对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干扰和影响,最大限度地节省患方的时间和经济负担,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激化,公平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是新型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使命所在。”南通市政法委书记陈斌说。
医患纠纷多发,戕害了医患之间的互信,最终也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对医院及医务人员不信任,有的患者将医生的诊治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甚至每天记录医生、护士所说的话。
而医疗纠纷的增多,也迫使医院实行“防卫性医疗”,每一步操作都中规中矩,不敢大胆创新。山东省济阳县中医院副院长陈跃说:“以往医生常说,只要有1%的救治可能,就要付出99%的努力,现在没有医生敢这样说了。一些本可以冒点风险施治的疾病,到医生那儿可能就不再冒险。”
一家医院的院长对记者反映,有一次他们接治了一位70多岁的癌症晚期病人,入院十几天后,病人去世,病人家属不依不饶,提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并在医院大闹,让医院十分头疼。“他们这样闹的结果是什么呢?就是以后再遇到这样的病人医院就不收治了,我们惹不起还躲得起。”这位院长无奈地说。
还有医生说,对于一些在列车、飞机等场所突发疾病的人,医生需要有一定的医术,有人道主义的精神,更需要具有足够的敢于面对不良后果的勇气。在这些地点救治病人,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而医务人员的这些非法定职责行为的实施,也需要以患者对医生的信任为基础。如果缺乏这种信任,一旦出现不良结果,医生就有可能面临“非法行医罪”的起诉,其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就将受到重挫。
医疗纠纷“困局”能否从此破解?--聚焦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最新相关条款
针对公众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作出了专章规定。这一可能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依据的最新规定,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作出了哪些规定?这些规定能否引导社会走出医疗纠纷的“困局”?14条近千字的法律草案条文能否回答人们心中一个又一个疑问……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四起。
近10年来,不少医院越来越多地追求经济利益,公益性弱化,医务人员“白衣天使”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有所消淡。与此同时,人们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在健康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枯燥的统计数字形象地表明了医患对立的严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医院几乎每天都有,牵扯了医院、医生的许多精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田玉科说,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不去追究事故原因,而是集中在赔偿金额上。
为了得到“满意”的赔偿,近年组织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医闹”现象日益增多。设灵堂、摆花圈、放鞭炮、围堵医院和医生……2007年,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福建省曾连续发生四起“医闹”事件。
江西一些医院附近甚至出现“医闹”小广告:“患者同志,您好!我们来到医院寻医问药……但是医院的猫腻使得我们看病难、看病贵,甚至出现致命的现象……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帮助,请联系×××。”
专家指出,在大量医疗纠纷中,能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很小,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而无法处理,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专家表示,在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素的形势下,要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尽快出台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
在现行法律未就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系统规定,试图“啃”下医疗纠纷这块“硬骨头”。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许多规定力图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创新之处颇多。
首先,草案与国外有关医疗损害的绝大多数法律一样,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可以要求赔偿。
在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弥补性规定。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草案还确立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明确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明确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前一段出现的“孕妇拒签事件”的情形,草案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成为这一章的一大亮点。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目前,患者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遭受损害,索赔时常被医院和厂家踢皮球,谁也不愿拿钱赔付。为此,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现象,草案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最新规定表示了极大关注。他们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同时,广泛听取基层医务工作者和普通患者的意见,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对于草案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担心地说,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带来一个现象,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医院大量使用检查手段,甚至连感冒也做全面检查,以留下证据,最终造成医疗费用过高。
关于草案中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同时也保护医务人员,但写法上要仔细商榷。“现在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草案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向患者讲明白,不讲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可能导致医患双方互相高度戒备。”
草案还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兴长指出, 现在科技发展很快,医疗问题很复杂,“注意义务”很难把握,可能增加医疗纠纷。“这样的条款更多是站在患者的角度,但立法者还要考虑相互的平衡。”
就草案规定的患者承担的告知义务,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指出, 病人不是专业人士,对哪些事情需要告知医生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医务人员就不用承担责任,这有点推卸责任。
草案规定,为了抢救危急患者,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就可实施抢救。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机构负责人”是特指院长,还是主治医师?法律应予以明确。
鉴于日益严重的“医闹”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提出,医务人员执业要有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在医疗纠纷非常多,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务秩序。他提出,草案应该增加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许多人提出,要真正解决医疗纠纷,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还要抓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在医疗方面的需求,这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