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卫生部早在2006年就重申,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即使“字不好看”,只要篡改了病历,无疑就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其实,不管是患者就诊还是抢救,按照正常的诊疗和抢救流程及措施,只要做到了认真、细致、科学,即使没有挽救患者生命,作为医护人员也足可问心无愧。问题是,如果心里没鬼,心里不虚,何至于要篡改病历,将“感冒”诊断修改为“手足口病”?这其中到底有没有猫腻,有没有医护人员的失责,是必须追问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必须及早介入,对医疗事故做出科学、权威的责任认定。
当然,“字不好看”确实是很多医疗文书的常见现象,龙飞凤舞的“医生体”更让不少患者如读天书,但这样的理由为何偏偏出现在患儿死亡且疾病诊断被人为修改之后?再冠冕堂皇的解释和回答都无法消除患儿父母和公众的质疑,在出现医疗事故后,不是尽快处理问题,承担责任,而是涂改病历,推卸责任,这样的医生和医院,如何能够对得起患者的信任?可以想象,这样的医院行为和荒唐说辞,只会消弭本就菲薄的医患和谐和医患互信。
病历绝不是任人捏玩的“橡皮泥”,以救死扶伤为职责的医疗机构,更不能放逐其社会责任和医疗道德。在“字不好看”成为篡改病历理由的荒唐里,我们再一次深味重建医德的重要,不扶起这羸弱与匮乏的医德,医患和谐和医患互信的梦想,注定一路踉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