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恐怕已被人们遗忘了,但这样的事情却还在发生。23日凌晨4时,临产的湖南打工妹李某被送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3小时后,李某母婴死亡。家属指责医院,医院则称因家属拒绝为剖宫产手术签字,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致死。(详见今日A17版)
这真像一个轮回,不仅前后两名孕妇均来自湖南,而且均姓李。当时肖志军事件被称为“特例”,可不到一年时间它即重现,这还是特例吗?当时,有称医院冷酷的,有称制度僵化的,还有称肖志军愚昧的,但不管怎么争论,“无论从法律与制度层面、权利和责任角度、道义及伦理范畴,似乎都难以找到一个能够有效避免类似情况的可靠办法”(郭之纯语),而现在,面对李某及其腹中胎儿再次因一支钢笔的“执拗”而悲惨离世,我们则必须要找出一个“可靠办法”来了。
尤记得吴祚来先生去年曾提出一个建议,要各地卫生部门尽快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即当突发极端案例发生,医院可直接向委员会申诉,由委员会做出有利于患者的决策。这个建议在当时看来似不可行,但现在看来,却必须得以重视。而结合吴先生的建议,我想给大家提供一个美国案例:同样是孕妇难产,同样家属和孕妇本人拒绝签字,美国医生则避免了生命的悲剧。
1994年8月28日,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医院里,产妇乃莉出现大出血,医院要求给她输血,可由于乃莉和她丈夫均是耶和华见证会信徒,而该宗教却严禁信徒输血,所以他们拒绝为输血手术签字。患者为了自己的信仰愿意放弃生命,可医生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那就是“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医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患者在可救助的情况下死去。两难之间,生命最贵,于是,医生在深夜两点叫醒斯坦福高级法院的法官,要求他发出输血命令……从此在美国,凡遇到类似事情,医生都去找法官求助,要法官做出紧急裁决。如此智慧的做法,不仅挽救了生命,也使法律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我觉得应引起中国医生和法律工作者们的思考。
在紧急时刻,由于病人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施行手术,说白了,不就是医院为了规避手术以后的医疗纠纷吗?吴祚来先生建议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我认为是可行的,但由于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仍由卫生部门的人组成,它做出的决策,其公正性难免令人存疑。而假如我们的法官也可如美国法官那样在紧急时刻赋予医生决策权,我想类似肖志军这样的悲剧就可能得以避免。
当然,法官未必懂医,这就需要医院在向法官求助的同时如实做好病历,而法院既然事先介入了,在解决纠纷时,就有权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派驻不隶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医参与鉴定工作。这说起来挺复杂,但做起来真的很难吗?□高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