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病人的关系用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这互相依赖、互相依存,但不应该互相对立。医师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病人的病情、病人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从于治疗。只有把医患双方的地位定位清楚之后,医师在接待病人、治疗疾病时才不会与病人发生矛盾和冲突。
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事实上,绝大多数医疗纠纷、临床并发症都与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密切相关,医师的技术水平提高后,许多并发症可以避免,许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过。许多少见病、罕见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大夫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平,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也用技术水平来为自己的过失开脱,恐怕是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医院必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比技术、比学术的风气。在用人制度上,必须把大夫的业务素质放在首位来考察。只有医师的业务水平从总体上提高后,医疗纠纷才可能避免。
一切医疗活动和与医疗有关的行为均必须有书面记录,这是一个惯例,在诉讼中也便于法庭查证。"说了不记等于没说",这是一位资深的临床医师对我说的话,我对此深有感触。医师的一切工作不可能让病人都理解,不可能与病人协商。医师在处理病人的病情上有一定的自主权,有根据病情作出医学决定的权力,只要这种决定是对病人有利、符合医疗常规就可以,无须病人同意。但是,怎样证明医师的决定是恰当、及时的,如何证明医师已经作出有利于病情好转的处置,必须记录。所有记录的文字资料,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医疗问题鉴定和法庭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因此,临床医师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病历,注意病历的书写,注意将自己的思想和医疗行为记录在病历上。这是医师和医院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另外。所有记录的内容必须正确,不得有疏漏,更不得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记录。笔误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承认的。
有的医疗纠纷来源于医护人员的不当言行。我们提倡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接触,充分交待病情,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配合治疗,让病人及其家属理解医师的治疗措施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并发症。同时我们又必须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在与病人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注意说法的内容,注意什么东西该讲,什么东西不该讲,什么东西怎么讲,等等。医护人员必须要从有利于治疗,有利于病人康复的角度作工作,对于病人及其家属的提问,应该耐心、通俗地解答、解释。不要对病人的病情、治疗手段作保证性许诺,不要对其他医师的治疗方案作评价。如果发现其他医师的治疗方案和处置措施有问题,不要在病人面前说,应该及时找上级大夫反映,及时更正处理。大夫之间的意见分歧也不应该在病人中流露,以免影响病人的情绪和医院的整体形象。
医师学一点法律知识是必要的,加强法律意识,有利于更好地作好医疗工作,更好地执行上级大夫的指示,更好地保护医师自己和医院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将医疗纠纷的苗头在萌芽时就给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