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山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统一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2.委托各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应统一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3.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4.对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到山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对外委托。
5.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医患双方自然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要点,委托鉴定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同时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原始病历、书面申请、答辩等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后转交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