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实践中最多见5人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当由法医参加鉴定组。死因判断、伤残等级鉴定需要运用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医有相应的专业优势,法医参与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也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从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医学会应当将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将需要撤出的专家撤出后,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抽取的仅仅是号码,并不知道专家鉴定组的具体成员,这样一定程度上使专家鉴定组能相对独立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体,在医学会主持下,对医疗纠纷争议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意见书,得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