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医院,各种资料和证据绝大部分在医院保存,医院聚集着大量的医学人才,因此,医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多举旁证材料,以抗辩患方的诉讼,从而减轻或免除医疗责任 。
第一、关注患方意见,进行反证的阐述。按照《医疗事故技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患方应说明在医疗机构接受某种治疗,并出现损害后果。医方如无进行此种治疗,患方可能是在院外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医院完全不负责任。如果是在医院进行的诊疗,能够证明这种诊疗完全是按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进行的,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也可以免责。
第二、强调医疗行为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和个体差异的特殊性。世界上没有绝对没有损伤的医疗措施,是药三分毒,打针注射还要穿破皮肤肌肉,何况颅脑手术、胸腹手术和一些复杂的现代治疗,难免会有副作用。医疗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切除各种病灶的同时必然要损伤一部分正常组织。任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很多疾病的典型症状是在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才出现的,发病初期并不典型。过去大家公认的金标准—病理切片,现在看来还有20%的灰色地带。因此,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医务人员都是专家,都有一双“火眼真金”。即使专家也有疏忽和失误的时候,俗话说: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吃饭也可能咬住舌头,更何况现代医学的有限与无奈。朋友亲戚之间需要友谊、谅解和支持。医患之间更需要这种情谊。
第三、强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对照国家和部门颁布的各种文件、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操作常规和文献报导,药品、器械的说明等,只要有助于减轻医院责任的都可以拿来作证明,实际工作中有时遇到因药品、器械质量不好而给患者增加了不应有的痛苦;还有的是按厂家说明书执行,造成不良反应,自然就减轻或免除了医院的责任。
第四、强调患方的错误。如患者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规定服药治疗,不接受检查,不按时缴纳医疗费(紧急抢救除外)个别人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等。凡是患方的责任都要一一列举,并例行相应的签字手续,举出人证物证的相关材料,需要抗辩的理由毫不客气地拿到鉴定会上进行讨论,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为了客观公正地得出正确结论。
第五、多引证各类权威性的书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很多问题的解释应当从机理上、从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上,从药物的性能、功效和副作用上,从事物的两种性上,从医学的发展和未知数上等等……各个方面说明自己的观点。只有认真细致的准备材料,用最有力的证据从各方面申诉自己的辩词,才有利鉴定,才能从被动中转化为主动,从不利中转化为有利。才能赢得技术鉴定的胜利。
这里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对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以作者只见,目前虽有很多抱怨,但近期内难以改变,其理由:一是,保护弱势群体是世界法律历来的一贯做法,并非我国所独有。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医疗诉讼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举证责任转换,都是由医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因为病人不能掌握全部资料,大部分病人还缺乏医学知识,有时病人还处于昏迷和麻醉状态,因此全部要病人举证及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文件中不仅要求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在其他7个方面(共计8个问题)都是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新产品制造、高危险作业致人伤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这些问题都需要观察、实践一个阶段后再作统一考虑,作为十三亿人口大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对自己新颁布的法令今年发布明年就改;改不改还在两可,不可能马上就改。三是,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也明确提出某些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医疗机构对医疗活动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从上述诸问题中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主要工作是找到足够真实的证据,证明病人的身体受损害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这不会妨碍医学发展,而且更能促进医院的发展,严格要求自己,妥善的保管好各种资料,更科学地举出免除责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