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日起实施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西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鉴定时,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鉴定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卫生局医政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就移交医学会;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徐素英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以前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的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在45天里就能完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七日前,医学会应把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从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技术鉴定后,一直到专家鉴定组作出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据了解,具体收费标准近日即将出台,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