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院及各大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表明,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中,70%-80%出现病历分歧,患者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出入。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院工作人士介绍,对病历进行修改是医生的一项常规活动,也是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卫生部关于病历规范的相关文件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在正常的诊疗活动中,医生根本不可能将病历进行完整记录,往往要在事后进行补记,并发现一些错误进行修改,同时上级医生也要对下级医生进行指正”。
记者登录卫生部网站,查找到有关病历规范的文件,根据规定,医生在诊疗活动结束后,可以在48小时内对病历进行完善,如果发现文字上的错误等,不得进行涂改,可以用两条斜杠划去,在旁边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必须注明修改者和日期。
法律界人士表示,这种修改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诊疗活动结束后,医院对病历资料重新誊写,对事实性描述进行修改等,或超过48小时后,才对病历进行完善等就属于非法修改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为什么病历纠纷越来越多,怎样才能保持病历资料的一致性,出现病历不一致该如何进行鉴定?昨天,市民王先生拿着一份打印的病历赶到报社。
王先生表示,他的父亲在南京一家大医院治疗关节疾病,与医院产生纠纷,王先生就到医院复印了病历,这家医院的病历全是电脑打印,下边是医生的签名。但是,当最后到医学会提交鉴定时,王先生发现了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与他手上的有出入,也是电脑打印,下面的日期和医生签名是一致的,最终,签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记者在调查过程中,许多医学律师都表示,目前,病历分歧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比重越来越大,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病历管理混乱,对非法修改病历缺少必要的司法约束。
“不谈修改病历,光我接手的案子,起码有10起以上,保存在医院的原始病历永远消失,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一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签定过程中,如果出现病历分歧,应该立即中止鉴定,由司法力量介入,对病历进行时间、笔迹等方面的鉴别。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金宝认为,在目前鉴定过程中出现的病历分歧,绝大部分病历修改是医生出于完善的目的进行的,但是因为医生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来修改,增加了病历分歧频率;也有一些病历修改是医院出于明显的目的而进行的,甚至将原始病历进行销毁,再造一份事实出入较大的病历,这种行为往往导致签定结果不真实,损害患者利益。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医疗纠纷频繁出现的形势下,病历资料的保存和完整至关重要,可以由政府出面设立一个单独的病历保存机构,规定医院将病人的资料在出院后的一定时间送交进行集中保存,病历资料向医生和患者开放,既有利于科研和病历管理,又使修改病历的行为“不那么容易”,同时医院的病历保存和管理费用还可以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