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整个过程(包括非诉讼阶段和诉讼阶段)最重要、最关键的阶段,它关系到该医患纠纷能否成立,患者及家属是否能够为自己在医院受到不法侵害讨个说法及依法获得经济赔偿的关键。
医疗事故鉴定是国家指定的鉴定组织对发生纠纷的医案进行专业鉴定,它的结论是评判该医案性质和责任的法定依据。可以这样讲,如果纠纷医案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就获得了要求医院赔偿的权利,如果没有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按现行法规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医疗鉴定的成败对医患双方都极其重要。对此医院方面,会利用自己单位的专业优势,以及对纠纷医案的充分了解,作充足的准备。那么患者及家属应该怎样准备呢?笔者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和多年的实践体会,介绍一下医疗鉴定会的情况。
1、 鉴定委员的人员组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应由主治医生、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行政管理干部组成,省级鉴定委员会还可以吸收法医参加,但根据笔者这结的在北京参加的所有区、市二级医疗鉴定的经历,鉴定委员会几乎清一色,上资深医疗专家组成,没有见过法医参加。
2、 定会上只能答、不能问
鉴定会由医、市卫生局主持,在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均不得相互发问,更不能向鉴定委员发问,鉴定委员也从不回答医患双方的任何问题。同时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鉴定委员的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单位是保密的。在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可以做的事情是:医患双方对鉴定的医案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支持该观点的事实与理由,接受鉴定委员的发问,并将事实与理由写成文字材料提交鉴定委员会。
3、 患者看不见病历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在医患纠纷的整个非诉讼阶段,患者及家属不能查阅该医案的病历,也就是说患者直到在鉴定会上,仍然不知道自己在医院的治疗情况。在不知道自己吃了什么药,打了什么针,做的什么手术的情况下,却要回答为什么自己认为自己被医院治坏了。
4、 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一般在鉴定会后一个月以后作出,鉴定结论书一般开头是简单表述争议医案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治疗基本经过,然后是专家对该医案的认识,最后是鉴定结论,即该医案属于医疗事故或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人类对生命科学认识的局限性,患者的症状、体征往往可以得出二个以上的诊断,同时对许多疾病的发病机理尚未彻底了解,可以在医学龄前同时存在几个不同观点或学说。而在鉴定这类疾病时,笔者发现鉴定结论往往选择有利于医院的观点或学说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