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及原因透析 我国法律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质证有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被忽视。2002年12月21日在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上,与会者在展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还不到2%。形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过份的注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思潮是主要成因。 (一) 受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模式的影响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是规范质证制度,完善认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过来,仍沿用过去的模式,一般都是在庭下审查鉴定结论或征询鉴定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被法官拒绝,开庭时不通知鉴定人出庭,或是通知但鉴定人拒绝出庭时不问情由,听之任之,致使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难以实现。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质证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出庭质证、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以及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质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人身保护措施,影响其工作、收入及往返车船票费如何支付等问题都没有确切的说明,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了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的自身因素 有些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正确理解出庭质证是鉴定人应尽的义务;有的鉴定人由于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出丑;有些鉴定人害怕遭受报复、打击或受到当事人及亲友的威胁产生畏惧心理;一些鉴定人认为出庭质证费时、费力,出庭后受到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等等而不愿出庭参加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