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带来影响。
2、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3、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4、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5、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8、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10、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