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语诉郑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立案后,法院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征求李阿强意见,李阿强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
紧接着,法院又提出医疗纠纷就必须“依照规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向李阿强出示了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2007年3月的一份讲话稿。但是,其中并没有“医疗纠纷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李阿强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咨询,答复说“没听说有此规定”。
是医疗纠纷,就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吗?金水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李爱华法官告诉记者说:这是合议庭合议后得出的结果。
法学界人士介绍说,该案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关于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技术,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但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要看案由。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的,显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则应该做法医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做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当事人不告医疗事故,不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不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就没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直接申请法医鉴定,确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就行了。
李阿强夫妇向法院先后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和《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法医鉴定的理由》两份材料。
故鉴定,并又提供了两份“具体依据”。法院提供的依据恰恰能够证明:此案应该做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金水区法院提供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此外,法院提供的2007年5月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张国明《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如果只有通过鉴定结论才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申请应由患方提出,并交纳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