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遂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1997年7月20日,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做出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白雪、白天属低体重未成熟儿,出生后生活能力低,不易成活,有新生儿窒息征象,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出生后未结扎脐带,未及时实施特别医疗救助方案抢救,为新生儿窒息、迅速发展至死亡的辅助原因。法医鉴定与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1999年11月22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蓉涉嫌医疗事故罪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凤胎案件再起波澜。
今年1月22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此案,这是全国首例司法鉴定否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争论的焦点是医疗事故鉴定,究竟由谁说了算。李蓉的辩护律师挥着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说:“此案十分简单,那就是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有没有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有没有效。”他认为:1.姜文怀孕不足28周产下的俩婴儿属流产儿,流产是人的自然淘汰,就像厂里处理次品一样,不足月的婴儿即使存活也会影响中华民族的质量,应该被淘汰。李蓉对流产儿不作处理,不违反医疗规程。2.华西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没有对被告人李蓉的行为作出责任认定,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3.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李蓉的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惟一的法定鉴定,其他单位无权作出类似的鉴定,据此,被告人李蓉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中江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先对辩护人的“自然淘汰论”予以严厉驳斥:“人一出生,其生命权就应当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可能要死或必然要死,而放弃抢救治疗甚至加速其死亡,难道对重危病人应当放弃抢救吗?这严重违法。”为什么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用而采信法医鉴定支持公诉,主要是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依据均不符合客观事实。该鉴定称“对未足28周婴儿不实施抢救,无原则错误”之语有原则错误,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粗暴地剥夺了有生命体征的新生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刑法》作为基本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刑法》为准。法医鉴定对婴儿的死亡与李蓉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符合事实的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所以采用法医学鉴定结论。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3月31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蓉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有生命的俩新生婴儿不实施护理和救治,延误了俩婴儿的抢救治疗时机,造成死亡,其行为扰乱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蓉犯医疗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产生法律效力的鉴定,它证明李蓉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属一个证据,因该鉴定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与有关法律相悖,而且将审判权的行使和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混为一谈,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蓉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