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医疗事故,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审理就可能造成赔偿金额的不同,甚至会产生赔与不赔截然相反的结果。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历数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空白。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正在调研起草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标准等“争议空间”进一步明确。
据调查,全国有7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7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情况。前不久,深圳地区的一家医院甚至出现了医务人员头戴钢盔上岗的极端情形。“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原因之一就是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存在模糊空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燕丽如是说。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然而,这两项重要司法依据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机制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也不予赔偿。然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比偏低。例如,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判决赔偿数额反而很高。而且《条例》并未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金标准,由此引发了诸多医患矛盾。
“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项工作一直没有停。”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旁听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了这个确实的消息。但他同时坦言,酝酿出台的司法解释由于将规范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一系列关乎群众和医疗机构切身利益的问题因而十分复杂。据悉,此司法解释将兼顾《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审判实践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