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可避免会遇到鉴定的问题。所谓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和其他责任的过程。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是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和再次的鉴定工作,但在现实操作中,重复鉴定、违规鉴定都难以避免。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由相关医疗单位的人员组成,这种行政性的医疗鉴定缺乏中立性,其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质疑。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对鉴定结论大多持异议,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点是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从而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高。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由医学会负责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但是,由于医学会的产生是一个学术性团体,它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有条件的情况才介入的,医学会仅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行政部门单方委托时或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争议过程中才介入到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来的,而其他情况下医学会是否能组织鉴定,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表述。由此可知,医学会不是法定的、惟一的鉴定机构。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就需要由法医介入,法医鉴定有如下优点:
法医与当事人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因而其中立性也就更强,法医鉴定比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具有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拥有基础医学知识的法医对专家的意见汇总,整理筛选后,运用医学知识、鉴定学知识,得出结论较单纯的医学专家的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医对其鉴定负有特定责任,比其他人作伪证的几率要小。但是,有反对者认为,法医对病人的病情和病因的了解、病情的临床研究、疾病的转化,不能跟临床专家相比,要尊重医疗事故鉴定。且国内的法医学基础不高,技术力量也不均衡,法医鉴定与临床医学鉴定侧重点也不一样。临床医学鉴定侧重对医疗过程的鉴定,而法医鉴定则侧重于结论的鉴定,用结论来推断因果关系。临床医学鉴定往往是群体性的,用结论来推断因果关系。而法医鉴定多数情况下是法医本人的行为,鉴定的准确性、客观性都难以保证。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全部涵盖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主要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搞法医鉴定,值得商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吴凡云、蔡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