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一名医学会鉴定办的工作人员,经过鉴定案例处理的实践,深深体会到要提高鉴定书的公信力,必须严把“三关”。
严格审核是提高鉴定书公信力的前提。医学会一旦受理鉴定申请,就要依法在最长的60天时间内,完成一系列的鉴定组织工作,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要避免因种种原因导致鉴定超过时限,把好审核关显得非常重要。
审核中要确定医疗机构主体的资格,剔除非法行医。对此,有人认为审核非法行医不是医学会的职责,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如果鉴定的委托人是医患双方,医学会不审核资格,就没人把关了。
即使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也出现过因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鉴定的种类繁多,加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审核出现纰漏。如某法院委托我会对一例涉及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争议进行鉴定,我们在审核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发现涉及鉴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执业资格,于是及时向法院反馈了信息。后经法院查明,该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确属非法行医,避免了一次使鉴定遭遇尴尬的事件。
我们发现,在为数不少的鉴定申请中,其患者身份证上的姓名与病历上的姓名不完全相符,有时可能只错一个偏旁部首。此事看似很小,却直接关系鉴定书的效力。医学会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鉴定患者与病历上姓名系同一人的证据。
第三,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提供关键证据。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公正做出。医学会亦重视对委托机构提交的材料从严审核,不漏过任何疑点,避免鉴定后医患一方对鉴定产生疑问和纠纷。
程序严谨是提高鉴定书公信力的保证。把好程序关,首先要做到程序公开,要让医患双方公平地得到对等的信息,最大程度上行使自己的知情同意权。为此,我们在鉴定之前,向医患双方详尽讲解鉴定程序,对随机抽取的鉴定专家组的专业构成,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提出充分的回避理由,医学会应尽可能地满足其要求。
鉴定会组织严密是做出有分量的鉴定结论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要对鉴定专家进行培训,建立专家鉴定水平评议考核及优胜劣汰制度。
其次,医学会要对医患双方一视同仁,对等分配陈述时间,无正当理由不能阻止当事人的陈述或答辩。
第三,要维持好鉴定会场秩序,避免双方当事人互相攻击扰乱秩序。
第五,专家鉴定组形成合议结论时,要有针对性地详尽分析,特别是对完成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医学会应该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