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中,范文霞为了使自己的案子可以适用新标准,从而提高赔偿数额,于2005年初撤回原来的诉讼,并于4天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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