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云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担任过委员的张老中医,在谈到司法介入的问题时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司法介入是好事!”张老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成立,经过40多年的改进,现在已比成立之初完善许多。长期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但作为一个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很容易因被患方误解而产生不信任感。新成立的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以司法的形式介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会更加客观、公正。
作为老专家,张老同时也谈了自己对于“医德”问题的看法。张老说:“作为医生,医德非常重要,因为医生直接面对的是患者的生命。”张老认为,现在极少数医务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德沦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的心理,会认为医疗鉴定委员会因和院方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在医患纠纷中偏袒医院。但患者有没有想过,医生也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医学是一个“未知数”很多的领域,如果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未知领域和难度较大的手术)发生的问题处理得过激,就会挫伤医生的积极性,那“还会有谁愿意当医生呢?”张老毫不讳言地说:“面对太多的医疗纠纷,作医生的谁都怕惹上‘麻烦’,所以我现在尽量避免使用风险较大的药物,尽管那种药的功效会比其他药品好得多,就是不想担太大的风险。” 社会期盼“医疗事故处理法”
在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们进行采访时,记者听到最多的还是关于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呼声。委员们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但在现在的实际工作中,该《办法》已不适用于调整和处理当前条件下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委员会的耿女士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的处理及鉴定过程中,原始病历是关键因素之一。目前的情况是患者想看自己的病历都不太可能,在卫生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里,已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但这一情况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得到了改善:‘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当然目前这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代表了一种方向,一种让医疗纠纷处理越来越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向。”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发生,早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记者日前在一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在今年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尽早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代表们认为,由于有关法律的不完备,医疗事故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单一由卫生界人士组成是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重要原因。有个别代表还提出,建议在新法中加入除医务界的人士外,还应有公安、检查、法院、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