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难以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依法独立进行但同时又要接受法律监督。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较多,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宣传、研究不够,加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不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而出现的问题不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应贯穿于整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仅不具有证据作用,有关各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是否合法,即委托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主体是否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审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依法指定的行业机构)和取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是否参加了本案的侦查、调查活动,是否属于其他方面必须依法回避的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主要指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等。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客观性、公正性的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不客观、不公正也会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失实。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是否由两个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执行了复核制度;共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符合组织规则,是否有强行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做法,集体讨论活动是否邀请人大、政协、委托机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旁听,避免暗箱操作等。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如检材的提取、保存、运送、制备是否符合科学规则,检材的数量与质量是否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件;样本来源是否真实,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施步骤、方法是否与所属学科该问题的科学规则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是否具有有效性、先进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法定的科学标准。如果这些方面中的一项不符合规范,就可能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准确性。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举证质证的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依法告知当事人,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最有力的监督。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或律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询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我国法律也应规定了这一条,从而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责任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到法庭作证、质证是有关方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法庭上作证、质证活动一定要严格,诉讼各方都不能走过场。法庭上有关各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提问越认真、辩论越深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回答问题越严格,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活动促进越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越有保证。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全面改革,庭审制度更加公开、文明,科学技术证据日益受到重视,诉讼活动中需要更多的科学技术服务。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建议在今后的诉讼法修改中,增加“诉讼各方可以聘请技术顾问”的条款,为控方和辩方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并就技术证据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提供依据,从客观上促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转变工作态度,注重工作质量。这种技术顾问制度在美国和意大利的刑诉法中已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