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结果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断案的关键证据。而昌平法院通过对两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调研发现,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率不到1%,使医疗纠纷案件对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多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
目前,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部门下属的机构,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平性往往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其鉴定结论往往也受到质疑。而由于法官和受害人均缺乏专门知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结论一经作出,往往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证据。所以,鉴定人出庭对于医疗纠纷的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鉴定结论的质证,应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为原则,以书面质询为例外。而目前的现状却恰恰相反,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的极少。
法官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鉴定人、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对鉴定人出庭的物质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还不到位。三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出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的问题,法院建议:鉴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为鉴定人解决出庭的相关费用,政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和限制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情形,增加规定鉴定人不出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