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证据的概念及属性来分析。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它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内容和实质看,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从形式和来源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从证明关系看,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案件真实的作用。从我国的证据规定来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的特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有八类,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形式。胡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显示了医疗费的具体情况,该证据属于书证,能作为证据提供。至于一些人提出该证据形式不合法,因为诊所作为一个营业性单位,应向看病的患者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本人认为,这属于税务部门的管理问题,不影响本案对胡某医疗费损失事实的认定。
其次,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分析。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如何。在学理上,书证根据制作者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根据制作方法和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誊写本、影印本、节本、译本等。公文书证是单位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其制作程序严格,形式固定;而私文书证是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其无论在制作程序还是形式上都没那么严格,随意性大,故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往往比私文书证的强。本案,胡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实为私文书证,光靠这一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费的损失,证明力较低,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确信的程度。
再次,从法官裁断案件的规则来看。我国的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确立了法官裁断案件的规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全面、客观地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各个证据,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本案,胡某只凭一组诊所医生出具的收款收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费损失,该证据不是正规的税务发票,其证明力较低,尚无法让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胡某尚应进一步举证,比如提供多个证人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涉案事实。如此要求,是为了防止受害人与诊所医生有时存在利害关系,部分医生出具假的收据的情况发生。
综上,为了能够客观、真实、公正、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仅凭证明力较低的证据来认定某个案件事实的成立,我们应根据众多的证据来综合认定,确定各个证据之间已就某一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达到让法官内心就某一事实的成立有足够的确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