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段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a、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我们在处理新生儿视网膜脱落案件时,发现一对双胞胎是足月生,出生后窒息,经医院给予特殊护理并吸氧13天后出院,长到7个月时发现两个婴儿都是双目失明,诉至法院,医院科学技术文献表明:早产儿过度吸氧会造成双目失明。据此,医院举证证明双胞胎为足月生,自己所供氧浓度含量为30%,在正常范围内。而且对新生儿如不施行救治,孩子可能会脑瘫甚至死亡,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免责,因为他证明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b、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司法实践,我认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过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①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定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②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才可成为免责的条件。
③病人及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主分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但是为了处理医疗事故,而且也要避免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要科学、公正地进行处理。从这个上角度讲,我们不但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但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对医疗机构来说,一些无法避免的,在目前科学技术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强求医务人员解决,这是一个不实事求是的态度。因此,建议医方在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要为医务人员建立一套完备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才能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开手脚,在工作中大胆地行使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