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方掌握着绝对优势的经验、技术、知识,而另一方远没有相当的经验和知识,而且患病者多处于痛苦之中,盼望尽快得到治疗的心情十分急迫,其要求进行治疗的愿望比医院远为强烈,接受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也就远大于医院,对医院提出的免责条款,即使明知对其不利,也无法拒绝。
2、受人类认知条件影响,医疗行为固然是高风险的,因为许多医疗中的问题人类并不能完全认识和避免,但此种风险的避免,主要应当由医院通过严格其内部管理、操作规程来尽量避免,而不应当一味的通过免责条款将风险转移给患者,因为相对于医院,患者更没有防范此种医疗风险的能力。
3.、医院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应当尽力研究各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全力治愈患者,如果认可医院与患者达成的免责条款,那么医院的主要力量将不是如何战胜疾病、治愈患者,而是如何制订更为详尽有利的免责条款,以免除自己责任,这样如何能促进医院提高医疗水平,进而增进国民的健康和幸福?
4、现在我国医院在体制上固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决不能成为医院制订免责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借口,体制上的问题应当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加以解决,而不能也不可能通过对外转移风险而解决。
5、最后应当明确,对医疗合同而言,医院的义务并不是完全治好患者,而是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谨慎的进行治疗行为并对患者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只要医院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在治疗中尽到了这些义务,而且治疗本身也经过患者的同意,那么对患者的损害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由于整个医疗行为完全掌握在医院的控制之下,其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义务并不困难,这足以使医院能够防止医疗行为本身给自己带来的的高度风险,无需进一步规定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