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有用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方有复印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有给予配合的义务。患方可以要求院方在复印件上盖章,以此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此外,患方还要把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纪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等。如院方拒不配合复印病历资料,患者方可直接要求医疗主管部门提供帮助。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的,则要注意保护现场,保留实物,以备检验。即使剩余在注射器中的一滴药液,都十分重要,不可丢弃。患者死亡的,医疗双方对死因不能确定或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医院提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家属一定要支持,以明确诊断及死亡原因。尸检应在24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具有存放尸体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拒绝或拖延尸检时间,或超过尸检时间,对死因判断有影响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患者为解决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各种合理支出费用凭证,是向医疗机构提起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